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哈铁工桥〔2008〕24号关于印发《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为加强桥隧、路基设备大修施工管理,现将《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2008年2月25日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桥隧涵设备大修、路基设备大修、防洪预抢和水害复旧工程(以下统称为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各项任务按计划完成
依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局管内工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自计划下达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3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标准及相关制度,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4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积极开发运用安全、先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5条承担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能力,并具有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经验,未经路局工务处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准许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有关安全、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第6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签订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施工主体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第7条防洪预抢工程必须在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项目,并形成抗洪能力
跨汛期施工的桥涵和路基工程,必须制定防洪预案,成立抗洪抢险组织,备齐抢险物资
第8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认真准确地填写各种有关安全、质量和技术资料,编制竣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