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哈铁工桥〔2008〕24号关于印发《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为加强桥隧、路基设备大修施工管理,现将《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2008年2月25日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桥隧涵设备大修、路基设备大修、防洪预抢和水害复旧工程(以下统称为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各项任务按计划完成。依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局管内工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自计划下达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活动。第3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标准及相关制度,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第4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积极开发运用安全、先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5条承担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能力,并具有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经验,未经路局工务处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准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有关安全、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第6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签订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施工主体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第7条防洪预抢工程必须在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项目,并形成抗洪能力。跨汛期施工的桥涵和路基工程,必须制定防洪预案,成立抗洪抢险组织,备齐抢险物资。第8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认真准确地填写各种有关安全、质量和技术资料,编制竣工文件。第9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施工质量执行责任追究终身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10条工务处为全局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1.负责审核提报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建议计划。2.组织研究确定设计方案,对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核,组织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和方案论证,审核追加预算报告。3.组织制定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年度轮廓施工方案,审核月度施工方案。4.组织桥隧、路基设备大修设计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特殊地质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大型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并确认。5.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审批《施工安全协议书》。6.组织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工程验收。27.审批工程验工计价报表。第11条设备管理单位是设备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保证部门,其管理职责是:1.负责提报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建议计划。2.根据路局下达的桥隧、路基设备大修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月度施工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3.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现场确认。4.组织对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工程初验,对施工单位形成的竣工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形成初验报告,并参加路局组织的竣工验收交接。第12条施工单位是各项施工的组织、实施部门,其管理职责是:1.参加本单位施工项目设计方案的研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复核。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步骤、工程进度、施工场地组织、材料来源,制定安全措施,汛期施工的工程必须制定防洪预案。3.制定本单位年度轮廓施工方案,编制、提报月度施工方案。4.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并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监督,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5.负责提报设计变更和追加预算报告,参加变更方案论证。6.组织对工程进行自验,提报竣工文件资料,参加设备管理单位组织的初验和路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第三章管理程序第13条桥隧、路基设备大修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工务段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和铁路局制订的桥隧、路基大修规划,每年下半年提出次年的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