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实施细则12007年11月25日前言合肥地区地处北纬31°51’,属Ⅲ类气候区,全年日照时数为2013~2500小时,平均年太阳能辐射总量约为4800—5200MJ/㎡
a,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季节分布好,自然条件优越,成为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理想地区
在上述自然条件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目前在太阳能热水技术开发产品推广、工程应用、知识普及等方面位居全省领先地位
为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太阳能在我市建筑上的应用,促进民用建筑太阳能技术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结合合肥市情,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编制组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合肥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的“太阳能利用”主要指太阳能热水、光伏系统的利用
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5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6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7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8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
本实施细则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实施细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张树君院长、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瑞澄总工程师和中国太阳能利用产业联盟罗振滔理事长等专家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设计科技处(合肥市2阜南路51号,邮政编码:230001;电话及传真:0551-2678660;电子邮件:sjkjc@126
主编单位: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