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落实市政府《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3〕68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审核原则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二、申报、审核时间及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1、当年7月1日至10日申报的项目(当年仅受理一次)(1)政策第6条第1款:研发及消化吸收再创新单个项目300万以上研发费用资助;第3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奖励;(2)政策第11条:创新型企业所得税留成奖励;(3)政策第12条第1款: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4)政策第13条:中央在肥科研院所税收奖励;(5)政策第17条: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6)政策第21条第2款;科研成果转化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奖励;1(7)政策第24条第3款:孵化器内企业税收奖励;(8)政策第25条第1款: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专项资助;(9)政策第32条:个人所得税留成奖励
2、当年11月10日至20日申报的项目(当年仅受理一次)(1)政策第21条第3款:技术交易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奖励;(2)政策第25条第2款: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
3、其他条款可在当年7月1日至10日或11月10日至20日申报
4、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时限政策兑现由市科技局受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政策审核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及科技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
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
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