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包括如下内容: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第五章招生宣传第六章保送生选拔第七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第八章高水平运动员选拔第九章艺术类选拔第十章优秀推荐生选拔第十一章其他类招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生等第十二章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三章招生录取现场管理第十四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第十五章收费第十六章新生入学复查第三条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符合我校具体情况的相关招生政策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条款由校教务处(招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一条拟定招生章程
一般在2-3月份,校招生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草案)
本科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二条审议招生章程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1页共10页第三条公布招生章程
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如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