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2014年12月修订)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指合同的预案评审、合同的签订、执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包括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审批与签订、履约检查、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惩处措施等内容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五条集团成立合同管理(评审)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裁任副组长,集团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涉及到具体合同的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责任人为小组成员
合同管理(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负责各类合同的领导和管理工作;3、制定和修订合同管理制度;4、负责重大合同签订的审批;5、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合同;6、检查指导合同管理工作;7、听取有关合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策;8、讨论决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达到的目的要求;9、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与签订第六条参与公司合同会签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从维护公司利益的高度,严格、细致、认真地审查每一份合同,在《经济合同会签表》中提出意见
第七条合同起草(承办)部门是指集团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依据其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业务合同的发起、会签、签订及移交归档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专项合同范本,经合同关联部门及集团审计法务部审核后实施应用
(二)负责办理所承办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信调查、履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