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吕梁市政府【发文字号】吕政发[20l0]16号【颁布时间】2010-03-02【实施时间】2010-03-0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