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作合同甲方(经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艺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整体安排1.整体安排1.1.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具有演艺领域的发展潜质;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2.经纪权利具体内容2.1.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2.2.经纪合作期限:自年月曰起(含当日)至年月曰(含当日)止。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2.3.乙方演艺活动乙方演艺活动包括:2.3.1.直播活动:指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以讲师身份进行电竞类教育培训、直播类教育培训等。2.3.2.其他演艺活动:指各类形式及各类场合下的演艺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2.3.2.1.各类形式:指一切商业或非商业的,与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相关,通过平面、立体、网络或其他任何以视觉或听觉感知的形式呈现的艺人演唱会、生日会、粉丝见面会、媒体见面会、新闻发布会;平面拍摄、电影、短视频、广播、表演、录像、录音、电台及电视台栏目及综艺节目通告、战略合作活动、广告、走红毯等活动。2.3.2.2.各类场合:指一切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的,在现场、舞台、电视、多媒体、平台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场所展现的活动。2.4.经纪公司2.4.1.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动及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2.4.2.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即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2.4.3.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第二部分收益与结算3.整体安排3.1.经纪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收。3.2.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时,具有就乙方演艺活动与合作方(包括各类被许可方、活动举办方等)协商定价、确定利益分配方式等经纪事务的决定权。3.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支付乙方应得款项。4.直播活动收益分成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活动收益分成。直播活动收益分成=(直播活动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4.2.直播活动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4.2.1.直播礼物打赏;4.2.2.直播带货收益;4.2.3.直播平台奖励。4.3.应扣除项目包括:4.3.1.平台佣金或其他中介机构、经纪机构需收取的经纪费用;4.3.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或违约金扣除(如有);4.3.3.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项目。4.4.乙方分成比例:月度直播收益未超过_元时,不参与分配;月度直播收益超过-元时:(1)虚拟礼物打赏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收益;(2)其余溢出部分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收益;5•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分成5.1.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分成=(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5.2.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经纪合作期限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因本合同所得到的一切经济收益;属于直播活动收益的按直播活动收益处理。5.3.应扣除项目:5.3.1.具体项目推广费用;5.3.2.因演艺活动而产生的费用;5.3.3.房租、水电、置衣费用等扣除;5.3.4.甲方代支付费用的扣除5.3.5.乙方应支付的经纪费用或违约金扣除(如有)。5.3.6.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项目。5.4.乙方分成比例乙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