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高新办[2008]38号━━━━━━━━━━━━★━━━━━━━━━━━━关于印发《苏州高XX县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室、局,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XX县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九日签发:王竹鸣校对:郭翔南1苏州高XX县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促进本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根据《苏州高XX县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07]29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区域产业结构“调轻、调软、调优”,推动区域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成立苏州高XX县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软件办”),软件办设在区科学技术局。第二条苏州高XX县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被认定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企业通过行业质第1页共10页量体系和资质论证的奖励,促进产业化发展活动的奖励,列入国家或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的资金配套等。第三条苏州科技城和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苏州高XX县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特色园区。2第二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鼓励对象第四条申请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苏州高XX县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且主要研发、经营活动在苏州高XX县区内的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2、经苏州高XX县区科学技术局认定,从事《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开发、生产和相关服务的单位:(1)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2)以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但暂时未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3)从事信息技术外包和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4)以软件或集成电路测试、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等业务为主营业,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5)从事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培训(含非学历教育)并取得苏州高XX县区文教局确认的机构;3、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落实,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第五条引进符合第四条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3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第六条已入驻苏州高XX县区特色园区内的企业,尚未享受相关政策的,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可参照执行。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鼓励项目第七条鼓励投资和成立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在苏州高XX县区新成立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奖励。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奖励最多分第2页共10页五年执行,每年按自有产品及服务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注册资本中现金出资部分的10%。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高XX县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人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销售凭证、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合同;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第八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引进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4凡由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主导新成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根据该企业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1%的奖励。申请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高XX县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中介机构及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