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陈述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原告xx诉XX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委托代理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下陈述,请法庭审理查明:一、(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的由来原告是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师,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在xx建筑行业从业多年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工作中与被告XX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楚集公司)在xx县设立的分公司有多年的工程预结算业务往来关系,人员比较熟
靖州县玉麟新苑工程项目系被告楚集公司在靖州县依法中标的项目(①中标通知书),项目的承建由楚集公司会同宏福分公司完成,赵新建担任该项目的施工队长(②会同宏福分公司[2007]008号文件)
依法中标的工程中标价为458
28万元,716元/平方米,但该项目的开发业主磊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磊金公司)为逃避国家税费,在项目投标之前,诱骗施工队长赵新建签署了一个431元/平方米的阴阳合同,然而在项目承建过程中,磊金公司却违约不执行合同中标价,由此发生纠纷
由于磊金公司违约,导致施工人因入不敷出而发生连环的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200多万元的债务纠纷
为此,楚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子琦准备起诉磊金公司
20XX年3月中旬,于子琦亲自打电话请靖州县分公司经理周全益,副经理赵新民,项目施工队长赵新建共同请原告到楚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于子琦的办公室开会研究决定委托原告帮忙为其代理,3月22日,楚集公司就出具了授权委托书(③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代理该案,案件号为(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
随后,20XX年7月3日,楚集公司还就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两个案件委托原告代理(④⑤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二、(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第1页共6页是被告楚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完全负有接受他人提供担保的全部义务在(20XX)靖法民二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