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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VIP免费

2024年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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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陈述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原告xx诉XX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委托代理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下陈述,请法庭审理查明:一、(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的由来原告是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师,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在xx建筑行业从业多年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工作中与被告XX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楚集公司)在xx县设立的分公司有多年的工程预结算业务往来关系,人员比较熟。靖州县玉麟新苑工程项目系被告楚集公司在靖州县依法中标的项目(①中标通知书),项目的承建由楚集公司会同宏福分公司完成,赵新建担任该项目的施工队长(②会同宏福分公司[2007]008号文件)。依法中标的工程中标价为458.28万元,716元/平方米,但该项目的开发业主磊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磊金公司)为逃避国家税费,在项目投标之前,诱骗施工队长赵新建签署了一个431元/平方米的阴阳合同,然而在项目承建过程中,磊金公司却违约不执行合同中标价,由此发生纠纷。由于磊金公司违约,导致施工人因入不敷出而发生连环的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200多万元的债务纠纷。为此,楚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子琦准备起诉磊金公司。20XX年3月中旬,于子琦亲自打电话请靖州县分公司经理周全益,副经理赵新民,项目施工队长赵新建共同请原告到楚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于子琦的办公室开会研究决定委托原告帮忙为其代理,3月22日,楚集公司就出具了授权委托书(③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代理该案,案件号为(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随后,20XX年7月3日,楚集公司还就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两个案件委托原告代理(④⑤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二、(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第1页共6页是被告楚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完全负有接受他人提供担保的全部义务在(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中,20XX年3月23日,被告楚集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⑥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于3月24日作出(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金磊公司的部分预售房产(⑦民事裁定书)。因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财产担保,被告安排所属靖州县分公司经理周全益负责并协助赵新建找担保,他们先后找了李x、李xx、李xx等6人的“房产证复印件”为担保临时借用,被告在这6个私人房产担保书上盖章并签署“接受以上六人财产担保”(⑧财产保全担保书),于3月25日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发现以上都是共有人房产,复印件上的权利人都没有在“担保书”上亲笔签名,且无原件又未办理《他项权证》,故法院审查认定担保无效。于是,被告又找到xx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请求用该公司房产为其担保,并向法院提交了房产证。3月30日,被告楚集公司向市政公司提交了“保证书”(⑨楚集公司保证书)。以上的两个担保先后相隔了5天。真实情况是:法院审查通过的是用xx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房产作为担保,并不是李x、李xx、李xx等6的“房产证复印件”。被告楚集公司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上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之规定,申请人以房产作担保,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述情形都是被告在财产保全当中以书面保证并签章所实施的,其本意就是负有接受他人提供担保的全部义务。三、原告在(20XX)靖法民二初字第10号案件中履行代理人职责,没有超越代理人职权范围被告楚集公司提交财产担保的李x、李xx、李xx、等6人的“房产证复印件”是公司行为,虽然原告是上述6人之一,但原告并没有过错,保全申请是被告楚集公司的行为,因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四、关于被告楚集公司工程施工队长赵新建书写的“承诺第2页共6页书”问题赵新建是被告在靖州县玉麟新苑工程项目部施工队长(见被告分公司文件[2007]008号),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被告楚集公司请原告为他们的诉讼“全权代理”(特别代理),但又担心诉讼后赵新建能否将工程款和管理费缴纳到位,所以在赵新建的“承诺书”上要求原告签名做个见证,原告签名的目的就是见证,别无他意。五、被告楚集公司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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