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摘要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为诉讼时效的障碍机制,是协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露出来,例如把起诉作为中断事由引发的问题;中断事由的种类过于简单笼统问题等
本文通过与国外相关时效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起诉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及开始计算的方法,必然会使债权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只要债务人拖延给付时间,时效期间就必然完成,进而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必须赋予债权人对时效期间的进程施加影响的可能性
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便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期有效实现其公平价值的典型机制之一
然而,与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仅提出其中几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见,我国民法所采纳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
以下就以这三种中断事由为例逐一简要分析
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诉讼中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仅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归为时效中断事由
请求请求,是指对于应受时效利益之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之意思表示
就请求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世界上有第1页共6页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主张应将请求一项从中断事由中取消
二是认为请求作为一种绝对中断事由
三是主张保留请求作为中断事由,但其中断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