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一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
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
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其实,公安、安全、司法均为行政机关,是属各级政府所领导的部门
有些人列举司法~现象时,举出的例子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所为,就是混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本文所指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基层人大为区、县级
一、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和意义所在1、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首先,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
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