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3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