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地物和地貌的测绘•第一节测绘地物的一般原则•第二节地物的测绘•第三节等高线测绘•第四节地貌测绘第一节测绘地物的一般原则•一、地物的分类:一类是自然地物(如河流、湖泊、森林等);另一类是经过人类物质生产活动改造了的人工地物(如房屋、道路、绿化物等)•二、地物测绘方法:主要是将地物的形状特征点测定下来。(地物轮廓转折点、交叉点、曲线上弯曲变换点、独立地物的中心点等)•1、比例符号的测绘•将实地物体的轮廓按测图比例尺缩小绘制在图上的符号。如房屋、江河、果园等。这些符号与地面上实际地物的形状相似,可以在图上量测地物的面积。•2、非比例符号•当地物的轮廓很小,以致不能按测图比例尺缩小,但又很重要时,则需按规定的符号描绘在图上。如测量的控制点、钻孔、电杆、独立石等。有些比例符号和非比例符号会附着测图比例尺的不同可以互相转化的。•非比例符号在图上的位置,必须与实地位置一致,这些符号的定位点规定如下:•1)、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在其图形的中心;•2)、宽底符号(蒙古包、烟囱、独立石等),在底线中心;•3)、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风车、路标等),在直角的顶点);•4)、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气象站、雷达站、无线电杆等),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5)、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3、半比例符号•凡是长度能依比例,而宽度不能缩绘的狭长地物符号。如铁路、高压线、围墙和栅栏等。这些符号可以在图上量测地物的长度,但不能量测其宽度。•三、地物在地形图上的表示原则:•1、凡是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则将它们水平投影位置的几何形状相似地描绘在地形图上,或是将它们的边界位置表示在图上,边界内再绘上相应的地物符号。•2、对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在地形图上是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在地物的中心位置上第二节地物的测绘•地物分为:•一、控制点类;•二、居民地类;•三、交通设施;•四、管线设施;•五、工矿设施;•六、水系设施;•七、地貌土质;•八、植被;•九、境界。•一、控制点类•控制点是测制地形图和工程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必须精确表示。图上各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几何中心,表示地面上控制点标志的中心位置。•高程注记表示实地标志顶的高程或木桩顶的高程。点名和高程以分式表示,分子为点名或点号,分母为高程,一般注记在符号的右方。注意:当测量控制点与地物符号重合时,对于是依比例尺的地物,则在平面图形内真实位置给出控制点符号,相应地物的说明符号可以不绘,但需注出点名或点号以及地物名称。如GPS(水塔);对于是不依比例的地物,只需绘独立性地••物符号,控制点符号可省略不绘,除注点名外,还应注出测量控制点的类别,如A5(三角点)。•对于是由水准点和经水准联测的三角点、小三角点的高程一般至0.001m;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程一般注至0.01m。•1、三角点;••2、导线点;•3、图根点;•4、水准点;•5、GPS点;•6、天文点;•二、居民地测绘•居民地是比例尺地形图上的主要地物要素,测绘居民地要求准确反映实地各个房屋的外围轮廓和建筑特征。•居民地房屋的排列形式很多,农村中以散列式即不规则的排列房屋较多,城市中的房屋排列相对比较整齐。•1、对于1:1000比例或更大比例尺测图:•1)、房屋应逐个测绘,其内部的主要街道以及较大的空地应区分出来;•2)、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应不同的注记•来表示:•对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用“砼”表示;•对于混合结构的房屋,用“混”表示;•对于砖(石)木结构房屋,用“砖”表示;•对于木、竹结构房屋,用“木”、“竹”表示;•对于土、秫结构房屋,用“土”、“秫”表示。其它还有建筑中的房屋、破坏房屋、棚房、架空房屋、廊房、窑洞、蒙古包等。•3)、房屋附属设施•(1)柱廊:分墙壁和一边有墙壁;•(2)门廊、檐廊、悬空通廊;•(3)建筑物下的通道;•(4)台阶、围墙、栅栏、栏杆、篱笆、活树篱笆、铁丝网、门墩、门顶、支柱•2、对于1:2000比例或更小比例尺测图:•主要建筑物需要逐个测绘,其内部的主要街道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