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矿业公司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宗旨。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实现本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在与公司工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简称公司工作人员指计时制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录用、培训、升迁、任免、考核、奖惩、辞退等人事管理。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即计件制人员)的人事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岗位的设置。岗位设置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监联席会议审议董事长审批。新增岗位在审批前按工作的岗位技能要求强度、工作环境和向往度等因素比照类似岗位确定职(岗)级。特殊岗位的设置由总经理提议经董事长特批确定。一、管理(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职级(见表一)。表一:管理(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职级表职级职务治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一级总经理二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三级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高级工程师、选矿厂厂长四级部门部长(主任、经理)、副总工程师、工会副主席、工区区长、常务副总监、常务副厂长五级部门副总监、选矿厂副厂长、常务副部长、工程师六级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副经理)、部门下设机构主任(厂长、经理)、选矿厂厂长助理、工区副区长、工段长、值班主任七级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设机构副主任(副厂长、副经理)、公司秘书、工区大队长、副段长、助理工程师八级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统计(工资)员、采购员、销售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预(决)算员、部门秘书、部门下设机构主任助理、工区值班长二、工人岗位的设置与岗级(见表二)。表二:工人岗位的设置与岗级表岗级工种名称一岗浮选工、技师二岗汽车(铲车)驾驶员、汽车(铲车)修理工、井下钳工、井下电工、爆破工三岗钳(焊)工、电工、化验工、球磨工、戳矿工四岗破碎工、试验工、大卷扬工、二级材料(炸药)库库工、井下取样工、办事员、井下水泵工五岗护矿队队员、小卷扬工、资料员、材料(炸药)总库库工、产品管理工、锅炉工、高空行车工六岗司磅员、质检工、地面取样工、炊事员、废水工、脱水工七岗给矿工、砂泵工、制样工、保卫工、信号工、巡坝工、皮带工八岗勤杂工、服务员第四条人事审批权限(包括公司工作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一、工人的人事审批。由部门(单位)提出要求人力资源部评估由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与分管线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并报告总经理。二、管理人员的人事审批。第一职级人员: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考察、审批第二职级人员:总经理提议、考察董事长审核董事会审批第三~四职级人员:总经理提议、考察董事长审批第五~六职级人员:分管线负责人、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提议、考察总经理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第七~八职级人员:部门(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提议、考察分管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复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三、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对人事管理作出特别指示的按批示办理。第二节录用及聘任第五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适时招聘人员进入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的录用原则如下:一、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录用:公司股东七宝山硫铁矿特困失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被公司征用土地的村民其它人员。二、年龄规定。男性:初中及以下学历不超过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不超过周岁。女性:初中及以下学历不超过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不超过周岁。三、特殊原则。公司甚难招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及其配偶不受优先原则和年龄规定的限制。第六条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在招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即与新招聘的人员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期限为~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代理期。一、试用期。试用期用于工作人员与公司(岗位)之间的相互适应。.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对新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即转正)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或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办理正式上岗手续。.考核不合格人员的试用期。年度内考核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