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五节期限张玉与刘云是朋友,1988年10月8日张玉因家中买房向刘云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张玉向刘云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张玉未向刘云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张玉关系很好,刘云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刘云见张玉既不还款,也不提及此事,只好向张玉说明他等钱用,希望张玉尽快还他。谁料,张玉却声称并无此事。刘云大怒,遂将张玉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玉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问:如何处理此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以下特征: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或者取得权利等。(4)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或更改。二、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时间状态,权利效力减损。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时间,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2.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功能减损,因对方的抗辩而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该实体权成自然权利。案例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人民币1万元,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给乙。1995年1月5日甲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至法院。分析:乙应否返还1万元给甲?不返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若干意见》第171条。三、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类型1、债权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都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2008年最高院解释,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另外,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也不适用。此类请求权是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保护相关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但有学者认为,动产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5、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