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3-03-0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作者简介:程淑娟(1972-),女,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法哲学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强调“万物归一”的神学取向,二是强调“格物致知”的科学取向,三是强调“对话商谈”诠释学取向
当前的法哲学以科学取向和诠释学作为主要路径
参见谢晖:《科学与诠释:法哲学研究的两种理路》,《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
而“诠释”是一种“理解的艺术”,理解就要析出理解对象的本意,所以“诠释”本身就含有方法论的诉求
理解同时是客观和主观的,理解者带着客观与主观进入“理解视界”,他不是纯消极地反映要被理解的现象,而是构建被理解的现象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147页
本文即在上述意义上使用“诠释”一语
商行为:一种类型化方法的诠释程淑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类型作为法学方法论能够弥补概念法学抽象涵摄方法的不足
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而非法律行为那样的抽象概念,是因为商行为符合类型的一系列要求:商行为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性,将其作为类型能区分商与非商行为,还能肯认商行为的正当性,引导商行为的理性化;商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灵动性,它们丰富且具体,有时无须全部具备,商行为的边界也具有开放性;商行为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还具有维系性
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能实现其与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协同,并能实现商行为体系的逻辑自足
关键词:商行为;类型;法学方法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3-0100-12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确立有自己的商行为制度,或是将其作为商法典的支柱性内容,或是“依附于”民法典的行为或法律行为制度
但在我国,“什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