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法律问题思考我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原则第一,公平原则,西方学者认为大气是人类的共有资源,因此往往采用全球外部性以及集体行动理论来解释国际气候合作,因此在国际碳减排额承担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中国只有通过立法保护自己,才会避免其它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国家利益产生侵害
我们要强调我国人均排放水平的现实,全面权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第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巴厘路线图要求,在责任与义务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差异,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持续发展的领域进行具体行动与项目行动,而发达国家承诺总体减排目标属于强制性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立法,禁止发达国家向我国施加更多的减排义务
第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相对较大,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也很难改善,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
政府除了要应对碳排放相关的国内问题,更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有减排达标的豁免权
不过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咄咄逼人,我们需要加快立法的脚步,进一步捍卫我们的权利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要点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指转让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而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就必须以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为前置性条件
现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中,针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还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有规定:行政许可权不得转让,但没有做出行政许可是否能够交易的规定
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均是新生事物,其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会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一定的突破
基于我国法律体系稳定性与协调性的角度而言,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的构建,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形式,以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基础,加大力度在各地区制定地方性第1页共3页的碳排放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