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
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
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1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