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DetentionHouseJGJ117-2000J3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1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总则1
1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3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
4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
1看守所detention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3监室supervision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2
4监房supervision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
5管理通道managing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