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按照国发〔〕号和发〔〕1号文件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部门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抓落实
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按国发〔〕号和发〔〕号文件要求,区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措施落实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没有建立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实施有效措施的县区和企业,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区域及分管领导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瞒报慌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行业准入制度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
新上“两高一剩”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办的依法撤回
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环保、安监和电力等部门对“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企业,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监控,严格把关,及时公告,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未经复审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生产
推行“差别电价”政策
对“两高”行业(包括镁砂、水泥)和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提高资源性产品使用价格,提高“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使用成本,使其无法生存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价格杠杆的制动作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实施依法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第1页共2页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