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商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第1页共6页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