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
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
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1
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2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3
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4
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5
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6
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7
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8
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1
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
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3
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4
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第1页共11页第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一)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
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