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6号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加强我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行
请你行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贷款
第三条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应用于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承办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第二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确定第五条根据我国外交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每年2月末,财政部商商务部、外交部制定当年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在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年度规模内,由商务部商财政部和外交部并商进出口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险公司”)提出贷款使用的国别、额度、项目领域以及贷款条件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进出口行会同出口险公司共同对外谈判
进出口行负责商谈贷款具体条件,并与外方签订贷款协议;出口险公司负责商谈投保出口信用险具体事宜
进出口行负责将签订的贷款协议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备案,出口险公司负责将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承保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交部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确定第八条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利率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商业参考利率(CIRR)基础上向下浮动一定比例;(二)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的浮动利率;(三)两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