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燃气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气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气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道燃气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燃气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
第七条燃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燃气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