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减免税规定(2)来自:南京石城时间:2005-8-69:15:41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一)减免条件及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及人员比例的证明;8、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9、企业职工名册;10、企业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11、企业为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是否达到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是否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否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每一位随军家属是否只享受过一次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间是否进行了年检;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一)减免条件及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