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
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