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甲方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乙方的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1作品名称:1
2作品类型:1
3作品完成时间:1
4作品作者:1
5著作权所有人:甲方2
1甲方按照全权转让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除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予乙方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