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鲁川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不构成犯罪案「案情」被告人
田鲁川,男,38岁,XX省高密县人,XX省长沙电表厂工人,住XX市望月村十片六栋四门602房
1993年3月,XX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营,但因公司效益不好,四处贷款均遭拒绝
为此,公司总经理田某某号召全体职工借贷资金,并称“谁能贷款500万元,给奖金(回扣费)30万元;贷款1000万元,给奖金60万元
”公司职工周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被告人田鲁川
田见有利可图,便找到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李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田住一栋楼房),说“若能贷到1000万元,可给30万元好处费”
李广将此事向本公司副总经理李秀云(非国家工作人员,主管财务部)汇报后,二人都同意借款
李广讲“事办完后对方会给25万元回扣”,李秀云讲“由二人平分”
后银洲公司采取乙类委托存款的方式,经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给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1000万元
3月23日,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应田鲁川的要求,经总经理田某某批准,由会计开出两张现金支票为60万元交给田鲁川
田于25日从银行将款取出
当天中午,田鲁川通知李广将事先约定的30万元好处费取回
李广自己留下17
5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将剩下的12
5万元于当晚送到李秀云家中
李秀云将此款留下5000元做零用,12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
田鲁川为感谢周某提供信息,送给周现金7万元,自己留下23万元据为己有
「审判」此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4年9月28日作出〔1994〕长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李秀云、李广分别以犯受贿罪等罪(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适用刑罚;对田鲁川以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李秀云不服,提出上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1页共3页二审审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