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分析2————————————————————————————————作者:————————————————————————————————日期: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分析这些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它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当前农民负担过重已成为我国社会的最大不公,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为我国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只有减轻和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才能体现社会公平,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才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使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定提高,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农民负担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就不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一、农民负担的表现与原因当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而是为多收取乡村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二是农民负担费用管理混乱、名目繁多。如有各种优抚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等,以教育费为例,有的乡、镇除向农民收取教育经费外,学校还得向学生收取学费、勤工俭学费、练习册费、辅导费等;三是村提留中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公积金名存实亡。比如报刊杂志硬性摊派,招待费过高;四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农村自订“土政策”,“罚”字开路,以罚代法,以罚代政策,以罚代替工的现象十分严重。农民负担增高,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制观念淡薄和认识上的偏差。在目前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法律、条例、管理办法中是《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农民来讲,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民对超出法律范围的任何收费及摊派都有权拒绝。《农民承担费用的劳务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但在农村少数领导干部不懂法,更有甚者“知法犯法”,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征收额外的费用,在广大农民中不知道国家曾对农民负担作过具体规定的更是大有人在,不能、不敢、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少数胆大妄为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一些部门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高到高度来认识,没有摆上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在一些地方把减轻农民负担与发展农村经济对立起来。在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思想中形成的观念是,要搞公益事业建设,就得由农民负担,要减轻农民负担,就少搞或不搞公益事业建设。第二,部门利益的推动和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不十分顺畅,条块分割严重,农民头上的“公公、婆婆”多,个别部门或巧立名目,或搭车收费,以谋取私利等,也有的为谋求政绩,不顾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盲目地提高农民的负担,不得不通4过摊派和超标准的集资来强求达标。农民对于这些名目繁多的乱摊乱派,难辨真假,虽满腹怨言,却也无可奈何。而管理工作难度大、制约机制不健全更加重了农民负担,一些地方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人员少,使监督管理力不从心。不当红头文件废而不止,而且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没有得到彻底清理,哪些费用该交,哪些费用不该交,农民并不十分清楚,保留和废止的收费项目鱼目混珠。同时对干部政绩的考核存在弊端,一些地方对干部优劣的鉴定和考核,关键看其政绩是否突出。因此,一味追求政绩的积累,不综合考虑农民负担的承受能力,这样的考核制度客观上助长了干部的“短期行为”和“单纯政绩观念”的形成,是农民负担居高不下重要因素。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