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系列谈“怎样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这一个命题,按照社会流行的“潜规则”,大概只有两种人能做,一种是高层领导,掌握全局,水平高;另一种是“真正的反腐败专家”(而不是只想在网络上哗众取宠、博取虚名、挂羊头卖狗肉的“反腐专家”)。我呢。只是一个在人民网经常发文章的网友,按照“明规则”,谁都没有说过网友不能做这样的文章,所以我就按照“明规则”办了。目的呢。只是想用自己多年研究的心得体会去“影响”一点社会,而不是要故意去“误导”它。“怎样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这个命题太大,大到了几乎无从着手。怎么写。根据自己的体会,从其“前提”四个“必须”着手,即不解决这四个“必须”,是无法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的。(一)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必须要“依宪反腐”、“依法反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腐败是什么。就是利用公权去谋取“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因而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因而它是“违宪”的。而《刑法》中的有关反腐败条款的规定,依我的理解,则是对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权”的种种情况的详细“说明”及其“注解”,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神圣性、庄严性。所以,反腐败怎么反。我的理解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坚决地按照《宪法》和《刑法》去反,任何时候都不能忘掉。中国的腐败为什么会泛滥到最高领导人要发出“不反腐败就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警告。中国的腐败分子为何那样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太低,就是没有坚决按照《宪法》和《刑法》去反,因而始终存在“有法不依、执第1页共6页法不严”的“打击不力”的问题。根据我的观察,我们的社会还时不时地要冒出一些与《宪法》和《刑法》相违背的观点和做法来,以干扰反腐败斗争的大方向。譬如,湖南的一个什么“反腐败特别行动”中的对所谓“腐败呆账”“一笔勾销”的“赦免腐败原罪”的提议;吉林绥化的“五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政策”。这些“研究”或“措施”,不管你的“理由”是多么充分,也不管你的“情况”多么特殊,依我看,统统都是歪理,都是“违宪”,都是“违法”。按照《宪法》和《刑法》,凡因腐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腐败分子的“态度好”,有检举的“立功行为”,赃款也全部退赔了,只能依法减轻,但不能“赦免”,不能“不予追究”,谁都无权将《宪法》和《刑法》来一个“变通”,来一个“法外施恩”。所以,要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必须多多读读《宪法》和《刑法》,要“依宪反腐”,“依法反腐”。(二)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必须要按照中纪委一系列的反腐文件、精神去反腐。十六大让中国的反腐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吴官正领导下的中纪委在前任基础上,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出台了许多反腐败的好文件、好政策,其中三中全会的文件更是令人称道,反腐败要反什么,怎么反,抓什么重点,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怎么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依我之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学习、执行中纪委一系列的反腐文件,按照文件精神去反腐,你的反腐败能力就会提高。中国的腐败有一个特点,即“共性”特别强,你这个地方腐败分子表现出来的特点,其它地方也是这样。反腐败要反什么。三中全会的公报中说得太明白了,诸如“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的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以及诸如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吏治腐败中的卖官买官问题,实在是太严重、太普遍、太突出了。我想,每一个省市的纪委、监察机构或是检察反贪局,牢牢地抓住以上几个方面去反,将它当作中心工作,一定会有很第2页共6页大收效的。能力从哪儿提高。就从实践之中。但是,现实呢。有的地方却不是那样。三中全会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