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初探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交换的极度便捷和高效,随之也带来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的普遍化,应证了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
笔者分析了传统侵权法理论规制的缺陷,并运用风险社会的理论提出了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风险社会;网络服务商;风险信息自由是人类进步的推动力,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交换的极度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应证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提到的随着科技自身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在著作权领域,网民随意利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平台上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供他人下载,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通过一定激励机制引诱网民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从中谋求一定利益,这些案例已经屡见不鲜,那么网络服务商针对上述间接侵权的情形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
如何设计相应的机制使之能够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略作探讨
一、风险社会的理论“风险社会”的理论最早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2/8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后经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和尼古拉斯·卢曼(niklasluhman)等人得到发展
贝克将后现代社会诠释为风险社会,认为人类自20世纪下半叶由工业社会进入了风险社会,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财富分配将与风险分配的因素结合
指出风险社会的基础和动力是安全,焦虑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而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
贝克力倡反思性现代化,既洞察到现代性中理性的困境,又试图以理性的精神来治疗这种困境
吉登斯则对现代性(贝克称其为“风险社会”)的分析中引入时空的特性,他认为现代性与前现代性区别开来的明显特质就是现代性意味着社会变迁步伐的加快、范围的扩大和空前的深刻性,社会进步的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
他提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