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年376号令),预防和控制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旅客、铁路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国内突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的事件;铁路车站、列车发生3人以上集体性或有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3人以上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
第三条铁道部统一领导、指挥铁路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消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疫情借铁路传播或事态扩大
2、做好旅客、铁路职工家属的健康保护
3、保证突发事件急需物资运输
4、做好病人的医疗救治
第四条铁路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应坚持以下原则,最大程度地减低突发事件产生的可能和危害
1、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映及时、措施果断
2、领导负责、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3、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4、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
第二章组织保障体系第六条铁道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织保障体系,实行领第1页共5页导负责、逐级落实、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指挥系统和疫情报告制度
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事,铁道部成立“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部领导担任,部内卫生、外事、运输、安全、公安、宣传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