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全面掌握优抚政策切实做好优抚工作为了认真学习和掌握优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切实做好各项优抚工作,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全县民政干部业务进行一次培训,现就优抚工作讲以下几个问题: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例如烈士的认定、审批、褒恤,残废的确认、等级的划分,优抚政策的制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与管理等等。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各种安置,优待照顾,困难补助和各种扶持等等。由此可见,优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又是一种社会特殊保障。扎实做好优抚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优抚工作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总之,优抚工作就是通过做好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扶持、照顾,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经济发2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二)优抚工作的重要作用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这种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优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各个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1928年6月,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指出:“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政权均应成立优抚组织机构。当时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省内务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市、区苏维埃直至乡苏维埃均设立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优待红军委员会和慰劳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检查落实红军的优抚工作。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规和决议,从组织和制度上为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通过拥军支前、对伤亡3将士进行抚恤、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褒扬阵亡将士等,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对于扩大红军、稳定部队、创建和巩固革命根据地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和人民,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抚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这些优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确保抗日战争的胜利,建立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是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推翻蒋家王朝,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如何抚恤阵亡将士、抚恤荣誉军人、照顾退伍军人、优待军属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大规模地开展了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活动,既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又唤起了民众支前的革命热情,为确保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是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由民主革命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军队的职能由建立政权转入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优抚工作的历史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为了适应军队职能的变化,优抚工作也相应地将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优抚工作法规。1949年,在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置,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19540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