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
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
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第五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
-1-图一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红线建筑后退范围建设用地线红线后退范围用地后退范围道路红线城市道路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
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
第六条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