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CSCR-2009-00009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9〕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九年八月第一章总则1
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3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
1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2
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