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太原市规划局二○○八年十一月一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晋祠天龙山景区、崛围山景区、双塔景区、晋阳湖景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其他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使用第七条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附表一参照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尚无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要求
第十条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严格控制非居住建筑用地改居住用地,着重增加配套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2在文庙片区、钟鼓楼片区、城西水系、龙潭公园、拱极门片区、精营街片区、督军府片区等区域内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