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
1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小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住宅类型独立式别墅15-1820-22———0
65———低层25-2828-3030-3535-4040-500
5多层25-2828-3232-3535-4040-501
0中高层20-2225-2828-30—35-451
0高层—20-2522-28—30-40—2
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
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
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
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
2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类型一般性办公建筑45-5535-5030-451
5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40-5035-45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