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自行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第1页共6页(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