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鲁价费发[2000]96号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为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附件二: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五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公路绿化及其用地,严禁损坏及占用,损坏占用要按标准赔偿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绿化美化,产权归绿化者所有,免收占用补偿费
第七条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