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三)《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四)《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五)《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1-2006)(六)《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七)《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23-2007)(八)《航图》国际民航组织附件4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及公布程序(一)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行业标准划设机场总体规划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以下简称“净空图”);(二)机场管理机构将净空图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三)机场管理机构将批准的净空图报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等;(四)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五)机场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一)不超高的建设项目:指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低于限高的建/构筑物
2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由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监管局负责按机场净空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指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高出原地面30米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