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1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4M1M2
M3W1W2U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2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