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剖析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虽然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往往会邀请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可谓“百密必有一疏”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出现变更(洽商)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那么,在出现变更(洽商)时,如何应对
如何变更合同既有约定
如何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是合同当事人都应重视的问题
下面结合新近发生的一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对其过程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解读,以供各位同仁参考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面修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范围:铺装水磨石地面****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机组不能停机,产生振动很大,导致水磨石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经双方协商后改用大理石胶粘剂施工,并顺利按质全面完成工程项目,20**年**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由于在施工中改用大理石胶剂后产生的费用******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
证据及来源:1、双方签订***合同;2、技术协议;3、被告提供的《施工过程情况说明》;4、被告提供的《工程洽商申请表》
被告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变更、洽商等事项,双方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依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至此,该合同除保修期外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和索赔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因改用大理石胶粘剂后产生的费用和水磨石翻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