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以下简称基本调查单位)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机关法人
指依法成立,且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机关
同时还包括各民主党派
(四)社会团体法人:指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五)其他法人
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法人单位
如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1页共5页注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经营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管理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应当由省统计局直接登记的基本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