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二、严格招标条件(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第1页共7页式的,从其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1、招标人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第2页共7页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项目特点和行业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十)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