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
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
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第1页共7页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