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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头镇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XX年8月至11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约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
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值为174705
40元的包装罐
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柏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174705
4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
40元的责任
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174705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宝柏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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