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整合策略乡规民约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调整民间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它在国家法律所不能涉及或统领的穷乡僻壤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几千年以来,它以贴近村民生活实际,便捷解决民间纠纷,依靠人们传统的道德和礼法观念而形成了民间自觉地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他们几乎全年在外做工,有的甚至还带着其全体家庭成员在外做工
农民们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明显减弱,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程度也明显不如从前
昔日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情形正在彻底改变乡民的观念、行为方式乃至其交往行为的规则模式正发生着明显的改变
一、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的关系现状不论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多“现代化”,相当的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远地带,国家法律对他们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
再加上国家法律宏观、抽象的规定,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乡规民约微观、具体的规定,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
特别是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农村,法律的供给越不足,国家权力的控制亦越弱
对于村内的事务,村民往往求助于乡规民约的便捷、有效
久而久之,村民对乡规民约产生了普遍的认同
(一)乡规民约与农村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乡规民约是对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
从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涉及到农村民众的婚姻家庭、亲属继承、丧葬、祭祀、嗣子、分家析产、所有权、债权、买卖、借贷、租赁等各种民事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其他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只能对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不可能概括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乡规民约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的不足,从而使得大量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由基层民众自行处理,将许多基层社会矛盾甚至较严重的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或减少了民间恶性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