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财税公益性捐赠思考一般性质捐赠的财税处理例如:某企业20XX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该产品成本为4万元,对外售价为6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50200贷:库存商品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借:本年利润50200贷:营业外支出502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年度经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盈利,一是亏损
因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存在3种情况:(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许扣除
接上例,区分情况分析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情况:假如该企业20XX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60×12%=7
2(万元),大于捐赠支出5
02万元,因此,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部扣除
假如该企业20XX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40×12%=4
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4
8万元,超出部分0
8)万元不允许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假如该企业20XX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0万元
捐赠支出的第1页共3页5
0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在以后弥补亏损时,由捐赠支出形成的亏损5
02万元不得弥补
由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行为,因此,该企业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对捐赠产品的售价和成本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6-4)
特定事项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