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问题的思考XX省华卫律师事务所邓利强郑雪倩日前,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系统地规定了应急机构的建立、预警、信息公开与处理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对指导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工作的指南,《条例》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现我们将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
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
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预警制度规定欠缺第1页共6页1、预警机构《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