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合同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派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驻某市代表处工作,并与代表处签订了聘用中国雇员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
聘用合同约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合同到期后,三方均无异议,且刘小姐继续在代表处正常工作,则视为劳动合同续延1年
之后,刘小姐一直在代表处工作
自2007年5月20日起,刘小姐生育休息
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继续到代表处工作
2008年4月20日,代表处向劳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刘小姐哺乳期结束后,即2008年5月1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安排刘小姐休假至2008年5月19日
刘小姐认为,自己自2007年8月1日开始续延的劳动合同应到2008年7月31日才结束,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19日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裁决后,刘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单位不服又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务公司对违法解除刘小姐的劳动关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代表处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公司及代表处认为,刘小姐自2006年8月31日开始续延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007年7月31日终止,由于此时刘小姐还在休产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刘小姐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也就是2008年5月19日
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继续到代表处上班,表明刘小姐对自己是因为哺乳期而顺延劳动合同是知晓的
因此,他们通知刘小姐哺乳期结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而刘小姐却认为,2006年8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应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