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及破解郭家虎,于爱芝20XX-09-10摘要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是重要原因
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有资产进行抵押
而在农村地区,农民的不动产等抵押物极少,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产权约束、法律与政策约束、粮食安全与社会保障约束、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约束,而无法作为被抵押物
因而,农民难以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支持
土地是农民主要的固定资产
而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必定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入手
因此,进行相应制度改革与创新,解除约束条件,成为下一步政策目标
关键词:农民贷款,抵押物,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瓶颈”问题
而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贷款规则,农民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资产
根据《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抵押的范围仅限于“四荒”地和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占用的土地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和最合适的抵押资产,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将难以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支持,这也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否定
2008年底,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尝试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为抵押向农户发放贷款的试点,这些试点再次激发了人们对于农地抵押问题的讨论
笔者认为,当前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有大手笔,要有效地将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挂钩,推进以农村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这对于唤醒农民的“沉睡”土地资本,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最大化农民的土地第1页共9页财产价值,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金融制度,推进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都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农地抵押目前尚面临着法律与现实的多重约束,这决定了